关于获取软件升级维护的国际协议 第一部分 - 一般条款 此 IBM 关于获取软件升级维护的国际协议(称作“本协议”)管辖客户获取 IBM 软件升级 维护(“软件升级维护”)的相关事务,软件升级维护对于和 IBM System z 相关的程序也 称作软件升级和支持(“S&S”)。软件升级维护仅提供给客户企业内已获取许可的合格程 序。如果获取的软件升级维护的数量大于客户已获得许可的数量,那么不会构成或暗示任何 更大数量的许可授权。本协议中的“企业”指的是任何法律实体(例如,一家公司)和该公 司控股 50% 以上的子公司。“合格程序”在下文中表述。 IBM 已经与某些组织(称为“IBM 业务合作伙伴”)签署协议,以对软件升级维护进行宣传 和销售。当客户通过 IBM 业务合作伙伴购买软件升级维护时,IBM 将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 款向客户提供软件升级维护。IBM 对以下各项不负责 1)IBM 业务合作伙伴的行为;2)IBM 业务合作伙伴对客户的任何其他义务;或 3)IBM 业务合作伙伴按照自己的协议向客户提 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当客户的 IBM 业务合作伙伴由于任何原因不再销售软件升级维护时 ,客户可以通过告知 IBM 将软件升级维护业务的经营转给 1)客户所选择的另外一家经 IB M 批准可以向客户销售软件升级维护的 IBM 业务合作伙伴(业务合作伙伴可能要求客户首 先与他们签署一份协议);或者 2)转给 IBM 。 本协议的第 2 部分含有针对特定硬件平台的条款。其余部分中的条款是对第 2 部分中条款 的补充并且适用于所有平台。 1. 并入的条款 适用于本程序的合格程序是按照国际程序许可协议(“IPLA”)获取许可,除非 IBM 另外 指定。IPLA 的一份副本随附于每个合格程序的目录中、标识为“License”的库、小册子或 CD 中。IPLA 标题为“被许可方数据和数据库”、“责任限制”、“合规性验证”、“一 般条款”、“地理区域范围和管辖法律”以及适用于这些小节的相关国家或地区特别条款都 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并受到以下条款的约束: a. 如果 IBM 合格程序随附的 IPLA 版本为 V13 或更高版本(版本号由格式编号的最后两 位数来表示,例如 Z125-3301-13 中的 13)那么 V13 将得到适用。客户可以从 IBM、其经 销商和以下互联网站点获取 V13 的一份副本:www.ibm.com/software/sla;以及 b. 以下更改: (1) 术语“程序”和“程序许可”被术语“软件升级维护”替代。 (2) 术语“客户”替换术语“被许可方”。 (3) “提供软件升级维护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替换“管辖法律”子节中的短语“客户获得 本软件许可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4) “管辖区域”小节中的语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仅在客户获取软件升级维护的 国家或地区有效,或如果 IBM 同意,在使用软件升级维护的国家或地区有效”替换语句“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受到客户获得本软件许可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庭管辖”。 本协议中使用但未定义的术语的意思与 IPLA 中给定的意思相同。 2. 软件升级维护 a. 对于在 IBM System z 平台上运行的合格程序或等同程序: (1) 合格程序:IBM 提供 S&S 的许可程序列表见: www-1.ibm.com/servers/eserver/zseries/library/swpriceinfo。请单击 IPLA 软件升级 和支持附件。 (2) S&S 期限:一年。客户随程序一起订购 S&S 时,初始 S&S 期限从 IBM 向客户提供程 序之日起算。 (3) 程序 S&S 期限的提前终止:客户可以终止 S&S 期限,但 IBM 不对期限未届满的 S&S 期限部分提供信用或退款。 (4) 自动续约:如果在截止当前 S&S 期限的最后一天之前,IBM 未从客户收到关于程序 S& S 期限续约的书面通信,IBM 将按照适用法律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当时有效的费用自动为即将 到期的 S&S 期限续约。后续 S&S 期限开始于前个 S&S 期限结束之后那一天。 (5) S&S 期限调整:客户最初采购 S&S 或恢复 S&S 时,或者在当前有效 S&S 期限结束之 前,客户可以要求对 S&S 期限的长短进行调整,使之在客户选择的月份终止。如果客户没 有选择一个日期,IBM 将通知客户到期日期。“S&S(“软件升级维护”)收费”(请参阅 小节 3“收费和付款”的子小节 b“从 IBM 直接获取软件升级维护”中的第 (1) 项将相应 地按比例分摊。 (6) S&S:S&S 期限内,对于程序的未修改部分并且仅限可以在指定操作环境内进行重现的 问题,IBM 将提供以下内容: (a) 缺陷纠正信息、限制或变通方法; (b) 程序更新:定期发布代码纠正、修复、功能增强以及有关程序和文档的新版本和发行版 ;以及 (c) 技术协助: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提供合理的远程帮助以解决可能的程序缺陷。技术帮助 由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IBM 支持中心负责提供。有关技术协助的更多详细信息,包括 IB M 联系信息(请参阅“附录 C:联系信息”),请参阅以下 Web 站点上的《IBM 软件支持 手册》: www14.software.ibm.com/webapp/set2/sas/f/handbook/home.html。 S&S 不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帮助:1)应用程序的设计和开发,2)客户不在指定操作环境中使 用的 IBM 程序,或 3)非由 IBM 根据本协议应负责的产品引起的故障。 只有本程序处于本程序“软件支持生命周期策略”中规定的支持期限内,才能提供 S&S。 (7) 恢复费用:对客户在 (a) 获取程序许可时拒绝 S&S 或 (b) 终止 S&S 之后恢复 S&S 的收费。该收费相当于客户本应为已消耗时间间隔支付的所有 S&S 费用的总额。这种情况 下的 S&S 期限从 IBM 接受客户订单的日期开始起算。 (8) S&S 升级:如果客户由于合格程序的使用级别的增加而需要对 S&S 进行升级,增加的 S&S 费用将按比例均摊到当前 S&S 期限结束。 b. 对于运行于 IBM 分布式平台上的合格程序(例如 IBM Power Systems、IBM System i、 IBM System p、IBM System x、IBM System Storage 以及 IBM 零售店解决方案)或等同程 序: (1) 合格程序:除非 IBM 另有规定,否则可获取软件升级维护的合格程序如 www.ibm.com/servers/eserver/iseries/sftsol/subscript2.htm 上所列,也可以通过客户 的 IBM 市场营销代表或 IBM 业务合作伙伴获取。 (2) 初始软件升级维护期限::客户必须在购买合格程序时选择为期一年或三年的初始软件 升级维护期限,为期一年的软件升级维护费用包含在程序内,为期三年的软件升级维护将额 外收费。初始软件升级维护期限自 IBM 向客户提供程序那天起算。如果该合格程序是 OS/4 00、i5/OS 以及选定程序的 IBM 软件升级维护的一部分,则将对初始支持期限进行调整, 使其与组合中其它合格程序的到期日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初始软件升级维护期限可能少于 一年。 (3) 本协议下的后续软件升级维护期限:一年或三年,由客户自行决定。 (4) 软件升级维护期限的提前终止:客户可以终止软件升级维护期限,但 IBM 不对期限未 届满的软件升级维护期限部分提供信用或退款。 (5) 续约: (a) 客户有责任在每个软件升级维护期限结束时为软件升级维护续约。如果 IBM 或客户的 IBM 业务合作伙伴在不迟于截止日期之前收到客户的续约订单(例如,订购单、订购信件或 采购订单),那么将在当前软件升级维护期限过期前向客户提供的条款和收费条件对即将到 期的软件升级维护进行续约。本协议(或在当前软件升级维护期限到期之前向客户提供的其 他条款和费用)下的后续软件升级维护期限开始于前个软件升级维护期限结束之后的那一天 。如果客户未在软件升级维护期限的截止日期对软件升级维护进行续约,但后来又希望获取 软件升级维护,那么将需要交纳如以下规定的一笔“许可后软件升级维护费”。 (b) 对于运行于 Power Systems、System i 或 System p 平台之上的合格程序,如果客户 预先指定,那么即使未收到客户的续约订单,IBM 也将在当前软件升级维护期限到期之前根 据向客户提供的条款和收费条件继续提供软件升级维护。 (6) 软件升级维护:在软件升级维护期间: (a) 对于客户依据本协议购买的软件升级维护的合格程序,只要可以提供,IBM 将向客户提 供并授权客户使用市场可获得的当前最新版本、发行版或更新。对于本协议下的 Power Sys tems、System i 和 System p 程序,客户可以获得当前市场可获得的版本、发行版或更新 。客户根据此子小节升级到新版本、发行版或更新的权利只能在软件升级维护期间履行,如 果未对软件升级维护进行续约,该权利将在该期限结束时到期。 (b) 对于 OS/400、i5/OS 以及选定程序的 IBM 软件升级维护,客户有权在每台机器上将合 格程序升级到特定版本或发行版(仅限一次机会),而不管上述 2.b.(6)(a) 款如何规定。 (c) IBM 为客户提供的技术帮助包括:(1)常规、短期安装以及使用(如何使用)问题; 以及(2)与代码相关的问题。 (d) IBM 支持中心仅在正常营业时间(公布的基本工作时间段)内,通过电话以及可能的电 子途径,在客户所在地理位置为客户的信息系统(IS)技术支持人员提供帮助。此帮助不向 客户的最终用户提供。IBM 全年,一天 24 小时提供问题严重级别为 1 的帮助。关于帮助 的更多详细信息(包括严重性级别 1 的定义)请参阅 IBM 的《软件支持手册》: www14.software.ibm.com/webapp/set2/sas/f/handbook/home.html。 (e) 软件升级维护不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帮助:1)应用程序的设计和开发,2)客户不在指定 操作环境中使用的合格程序,或 3)非由 IBM 根据本协议应负责的产品引起的故障。 (f) 只有本程序处于本程序“软件支持生命周期策略”中规定的支持期限内,才能提供软件 升级维护。 (7) 许可后软件升级维护费用(可称作与 System i 平台相关的“许可后维护”或“MAL” 以及与 System p 平台相关的“许可后费用”或“ALC”): (a) 许可后软件升级维护费用指的是以下情况下恢复软件升级维护的费用: i. 客户未在当前有效的软件升级维护期限结束之前为软件升级维护续约;或 ii. 客户终止软件升级维护。 (b) 恢复的软件维护的期限从 IBM 接受客户订单的之日起开始计算。 (c) 如果客户获取了二手 Power System、System i 或 System p 机器并且想获取 OS/400 、i5/OS 以及选定程序的软件升级维护,那么许可后软件升级维护费用得到适用,除非 i. 该机器上安装了最新版本和发行版的相应操作系统;以及 ii. 客户在获取机器的 30 天内获取了软件升级维护。 (d) 如果客户获取了二手 Power System、System i 或 System p 机器并且想获取 AIX 操 作系统以及选定程序的软件升级维护,那么许可后软件升级维护费用将适用,除非 i. 该机器上安装了最新版本和发行版的 AIX 操作系统或 AIX 选定程序,以及 ii. 客户在获取机器的 30 天内获取了软件升级维护。 (e) 对于此子小节 2.b(7) 未涵盖的其他合格程序的软件升级维护,许可后软件升级维护费 用可能适用于获取二手 Power System、System i 或 System p 机器的客户。有关更多信息 ,请联系 IBM 代表或 IBM 业务合作伙伴或 IBM 呼叫中心(如适用)。 (8) Power System、System i 和 System p 机器上的 IBM 软件升级维护的转让:除了以下 第 4 部分“软件升级维护转让”的规定外,还有运行于 Power Systems、System i 或 Sys tem p 平台上的程序的软件升级维护 (a) 适用于指定机器(类型、型号和序列号); (b) 只能转移到另一台获得同一操作系统(该操作系统的版本要与其操作系统版本相同或者 更新)授权的机器;以及 (c) 可能增加软件升级维护费用(如果转移的目标机器的计算能力更大)。 3. 收费与付款 如果客户在许可条款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将程序退还给 IBM 并要求退款,则 IBM 或客户的 I BM 业务合作伙伴将终止随程序一同订购软件升级维护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软件升级维护费用 。如果未退还相关合格程序,IBM 将不会退还软件升级维护的费用。 a. 从 IBM 业务合作伙伴处购买软件升级维护 当客户从 IBM 业务合作伙伴处购买软件升级维护时,有关费用和付款的条件应由该 IBM 业 务合作伙伴确定。客户应直接向客户的 IBM 业务合作伙伴付款。 b. 直接从 IBM 购买软件升级维护 (1) 每个软件升级维护期限内的软件升级维护的费用(称作软件升级维护费用)将预先开出 发票。 (2) 软件升级维护费用可能会变化,例如,根据机器(类型/型号)、合格程序或合格程序 组合或者合格程序适用级别的不同而变化。 (3) IBM 可以未经通知就提高软件升级维护费用。如果客户的软件升级维护订单是在 IBM 宣布提高收费标准之前送达 IBM 的,且 IBM 收到客户的订单之后的三个月内向客户提供了 该软件升级维护,则该变更的收费标准不适用。如果 IBM 降低收费标准,则降低的收费标 准适用于 IBM 规定的生效日期(含生效日)之后的软件升级维护费用。 (4) 收到发票,即表示应支付上面的金额。客户同意支付相应的金额,包括任何滞纳金。 (5) 如任何部门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软件升级维护征收关税、税款、税费或费用(不包括根 据 IBM 的净收入征收的税款),客户同意按照发票中规定的金额缴纳,除非提供免税文件 。 4. 软件升级维护转让 客户可以仅向客户企业内以及获取软件升级维护的国家或地区之内的实体转让软件升级维护 ,条件是接受合格程序的实体同意本协议的条款。 5. 客户的责任 客户同意在获取合格程序的软件升级维护时: a. 客户将获取与合格程序授权使用级别相同的软件升级维护。将不提供特定合格程序的部 分有效期; b. 客户对软件升级维护的使用结果负责; c. 客户将按 IBM 的要求,允许 IBM 远程访问客户的系统,以帮助客户确定导致软件问题 的原因; d. IBM 经贵方允许远程访问客户的系统和数据以找出软件问题的原因时,由客户负责对自 己的系统和所有数据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e. 为 IBM 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提供充分的便利,让 IBM 能够自由安全地进入客户的设 施;以及 f. 除非得到上述第 4 部分“软件升级维护转让”的允许,否则未经 IBM 事先书面同意, 客户不得转让本协议以及客户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任何此类尝试都将归于无效。凡在 企业(双方任一方为其一部分)内部,或因合并或收购而成为继任组织,全部或部分地转让 本协议,无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IBM 也可依照本协议将其收款权利转让而无须得到客户的 同意。IBM 以某种方式放弃其部分业务,且对其所有客户产生类似的影响,则不应视为转让 。 6. 软件升级维护保证 IBM 保证根据以下 Web 站点上的《IBM 软件升级维护手册》的描述,以合理的注意和技能 提供软件升级维护: www14.software.ibm.com/webapp/set2/sas/f/handbook/home.html。客户同意及时提供未 能遵守此保证的书面通知,以便 IBM 能够采取纠正行动。 如果由于使用不当,意外事故,修改,不合理的物理环境或操作环境,或在指定操作环境之 外进行的操作,或者由于不属于 IBM 负责的产品而引起的故障,IBM 不承担保证义务。 除非法律明确要求,而无进行约定放弃或限制的可能,这些保证是客户的专有保证,取代所 有其他明示或暗含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暗含的有关满意的质量、适销性和适合于某 种特定用途的保证或条件。 IBM 不保证软件升级维护不中断或无错误提供,也不保证会纠正所有缺陷。 7. 协议条款的变更 IBM 可以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客户对此协议条款进行变更,通知方式为书信或电子邮 件,可能直接通知给客户,也可能通过客户当地的 IBM 业务合作伙伴通知客户。该变更没 有追溯效力且仅自 IBM 通知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对新订单和续期生效。 除此之外,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签字后生效。 8. 协议终止和撤销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后仍然不遵守, 那么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IBM 可以通过在不迟于撤消生效日之前 12 个月发布撤销通知,撤销某个合格程序的软件升 级维护。如果 IBM 撤销客户已付款的软件升级维护,但 IBM 尚未完整为贵方提供软件升级 维护,则 IBM 将单方面决定是继续向客户提供软件升级维护,一直到当前软件升级维护期 限结束为止,还是按照比例向客户退款。获取软件升级维护不会延长程序受支持的期限。 不管本协议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由于客户违反合格程序的许可条款,IBM 终止客户的 合格程序许可,那么 IBM 可以同时终止该合格程序的软件升级维护。此情况下,IBM 没有 义务对软件升级维护的未届满的部分提供信用或退款。 IBM 可以通过书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前 12 个月通知当时有效软件升级维护客户,完全撤 销软件升级维护。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其性质致使其有限期超出本协议终止期限,这些条款将一直保持有 效,直至履行完毕,并且适用于双方各自的继任者和受让人。 9. 附加条款 a. 为了帮助客户确定导致软件问题的原因,IBM 可以要求客户(1)允许 IBM 远程访问客 户的系统或(2)向 IBM 发送客户信息或系统数据。IBM 只将关于错误和问题的信息用于改 进其产品和服务以及帮助其提供软件升级维护。IBM 可以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分包商或 I BM 企业实体来执行软件升级维护,并且客户授权 IBM 这样做。 客户始终对以下方面负责(i)客户向 IBM 提供的任何数据和数据库内容,(ii)有关数据 (包括任何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访问、安全性、加密、使用和传输的步骤和控制的选择 和实施,以及(iii)数据库和任何已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客户不会向 IBM 发送个人信 息或提供个人信息的访问权,并且将负责支付由于向 IBM 误送此类信息或 IBM 丢失或公开 此类信息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其他金额,包括由于第三方索赔而产生的费用。 b. 所有交换的信息均为非保密信息。如任何一方要求交换保密信息,双方将另行签署保密 协议。 c. 双方均可通过法律所允许的电子通讯方式与对方进行联络;且只要适用法律允许,此类 通信与签字的书面通信一样是可接受的。电子文件中所包含的识别码(称为“用户身份证明 ”)足以证明发件人的身份以及文件的真实性。 本协议构成有关客户获取软件升级维护的完整协议,并且取代双方之间先前有关软件升级维 护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信。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均不得依靠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任何陈述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以下方面的陈述:1)以上第 6 部分所明确保证以外的任何产品或系 统的性能或功能;2)其他方的经验或建议;或 3)您可能取得的成果或可节省的金额。客 户任何书面通信(比如采购订单)中的附加条款或不同条款均无效。 客户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毫无修改地接受本协议:在使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软件升级 维护的订购、使用或付款,或按法律要求签订交易文件。IBM 或客户的 IBM 业务合作伙伴 接受客户的订单或付款时,软件升级维护即受到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一经接受,则 1)除 非适用法律不允许或另有其他规定,否则以可靠的方式(如复印、电子扫描或传真)制作的 本协议的副本均视为原件,2)客户根据本协议订购的所有软件升级维护均受到本协议的约 束。 第二部分 - 国家或地区特别条款 亚太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2. 软件升级维护 对于在 IBM System z 平台或等效平台上运行的合格程序,以下条款替代子小节 2.a 中的 (4) 自动续约: 如果 IBM(1)在当前有效期到期之前收到客户的续约订单(例如订单表、订单信或采购订 单),或者(2)在从客户收到 S&S 发票起的 30 天内收到客户的下一个有效期的付款,则 IBM 将在收取附加费用的条件下为客户所有即将到期的软件许可延长一个 S&S 期限。 Z125-6011-04 (07/2011)